粟英臻律师亲办案例
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粟英臻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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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09年6月某日,潘某雇请白某为其安装船舶,但船舶需从武鸣县的某地运到上林县指定江边才能安装,在运输过程中需经过很多有电线横过的公路,由于这些电线比较低,而船舶在运输车辆上的高度远远超过了电线的高度。为此,货主潘某即要求白某和樊某站在船舶上用木棍撑起那些横过公路的电线,以便运输车辆通过。在撑电线的过程中,白某不慎被横过公路的电线刮碰摔到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 事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货车司机李某违反了车辆装载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经过: 由于赔偿纠纷,白某的家属将司机李某、货车所在的运输公司、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上林县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我代表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发现该电线离地面的高度只有4.78米,不足国家规定的5.5米,认为电线过低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此,申请法院追加电线的所有人即电信公司为被告。同时,我认为货主潘某要求白某等人撑电线主观上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同时申请货主潘某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我还提出由于白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应知道撑电线是违规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与樊某聊天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认为货车司机违反规定装载货物且允许白某到船舶之上撑电线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承担60%赔偿责任,电信公司的电线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20%,潘某和白某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案中司机及司机所在的运输公司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即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完全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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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粟英臻
  • 执业律所:
    远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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