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6年11月某奔驰车在机场高速路上与杨某驾驶的越野车相撞,经交警认定越野车驾驶员杨某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奔驰车驾驶员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南宁某饲料有限公司就以奔驰车是其财产为由将越野车车主李某和驾驶员杨某诉至法院。经查,奔驰车登记车主为南宁某饲料厂(集体企业,已注销)。而该南宁饲料有限公司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政府的文件,表明该饲料有限公司是饲料厂改制而来的,所有财产由该饲料有限公司接收。但本人认为,该饲料有限公司可能是另行成立的,而不是由饲料厂改制而成的。经到工商局查询,证实了该饲料有限公司是原饲料厂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人以现金出资另行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与原饲料厂没有关系。所以,我向法庭提出该奔驰车并非该饲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该公司无诉权的主张。最后,该公司不得不撤诉。